【案情簡介】
2022年1月,某生態環境局收到一條某人民檢察院移交的舉報線索,反映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于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間,在某能源礦區掩埋廢棄油泥約30-50噸”。 收到舉報線索后,某生態環境局分局及時安排部署,組織開展前期調查工作,同時向某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提交案情給予研判分析。 某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隨即展開外圍調查,但由于本案案情較為復雜,舉報人又在外地羈押,同時受疫情影響,線索資料收集較為困難,后經過多方協調配合,及時提取到相關線索照片及影像資料等。 5月15日,某兩級生態環境、公安、檢察院三部門對某公司 B-12號井周邊進行聯合執法檢查,發現該場地已平整的土層下方埋有疑似油污泥、灰渣、磚塊等固體廢物。經鑒定,非法掩埋的油污泥為危險廢物。 經兩級生態環境、公安、檢察院聯合分析研判得出結論:由于污油與被污染土壤剝離困難,暫無法確認掩埋于土壤中的具體污油實物數量,且經土壤初篩監測,油泥中重金屬對土壤影響極小,且未對本場地下水環境造成損害,不作為本案土壤環境損害特征污染物。 經測算,該案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28.3068萬元。 三部門一致認為該案件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,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。 目前,某公司已對受污染區域的土壤進行清挖,并委托有資質單位轉移處置,清挖區域已進行覆土回填,播撒草籽。 某公司非法掩埋油污泥現場 【查處情況】 依據《行政處罰法》第28條第1款和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第112條第3項的規定,經某生態環境局重大案件審查會議審查,某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,應負責對受污染的1079.9平方米土壤進行清理處置并恢復治理,同時處所需處置費用19.9364萬元(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,按20萬元計算)三倍的罰款,罰款人民幣60萬元整。 【案件啟示】 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執法的證據調取和認定過程,與刑事犯罪的證據認定和調取存在差異,通過司法鑒定機構的介入,及時固定證據,認定危險廢物類別,判斷環境污染行為、事實的因果關系及污染程度,對案件性質的定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據,推動了環境污染案件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。